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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建P2P平台融资1200万 被判非法吸储|非法集资|P2P

作者:心扉美文 来源: www.xfmw.cn 时间: 2015-07-29 阅读: 在线投稿

  看到P2P网贷平台上宣传多个融资项目年收益率超过25%,罗女士等30多人动了心,将1200多万元钱通过网贷平台打入到指定账户。可两个多月后,却没能拿到相应的收益,而且当初撮合融资的网贷平台方面也联系不上。警方一查,发现这个P2P平台和发布的融资项目背后,是在南京做煤炭生意的戴某变相搞非法集资,近日戴某因非法吸储而获刑。昨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去年以来,南京法院受理非法集资案件46件,涉案金额高达50亿元,不少受害人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法院就此发出了风险提示。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P2P网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络平台。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通过P2P平台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数据

  去年以来非法集资案

  涉案金额达50亿

  昨日上午,南京市对外发布了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和审判情况。据南京中院刑二庭庭长周建飞介绍,自从2013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式爆发。而从去年以来,南京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6件,涉案金额达到50亿元,集资参与人数更是多达8000人。

  “非法募集的资金,要么由被告人用来个人消费挥霍,要么被用来支付高额的利息。”周建飞称,非法集资案件案发时,大都是被告人资金链发生断裂,已经造成较大损失,被告人个人的财产也不足以偿还,要想为受害人挽回损失难度不小。目前南京法院审结的26件非法集资案,有近一半受害人血本无归。

  动向

  P2P网贷

  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据南京中院刑二庭法官刘天虹介绍,P2P金融,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这就是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南京因为P2P平台引发的纠纷不断增长,仅秦淮法院一年就受理了30多起类似案件,其中有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刘天虹说,根据证监会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成为目前非法集资重灾区。

  案例

  自建网贷平台融资1200余万,因非法吸储被判刑

  在南京六合做煤炭生意的戴某,4年前经人介绍,到盱眙投资酒店。后来,因长期不管理煤炭生意,导致煤炭生意出现问题而不得不停止。到2013年下半年,酒店经营也出现问题,戴某想重操旧业做煤炭生意,可却发现自己很缺钱。

  后来,戴某的朋友杜某提出合作搞网贷平台赚钱,并找了汪某来负责这个网贷平台。当时汪某给戴某强调,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P2P网贷平台一定要有信誉好、实力强的融资借款人,融资来的钱一定不能进自己的腰包,不然就是非法集资。戴某口头上答应,而实际上,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网贷平台融资解决自己做生意缺乏资金的问题。

  于是,戴某跟人合伙在盱眙注册成立了江苏某某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汪某的帮助下,搭建好了一个P2P网贷融资平台。平台搭建好后,于2013年9月正式运营,并推出了多个房产融资项目。

  不少准备通过戴某网贷平台借钱出去的人,还到平台上项目发起人公司考察。而这些人考察的公司,都是戴某事先安排好的。

  戴某的这个网贷平台,最初推出的几个融资项目,月利率高达2%到2.5%,很快吸引了南京和江苏其他地区的人关注。在三个多月时间里,戴某通过这个平台,先后从30多个人手中,融资到了1260多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戴某全部投入了自己的煤炭生意中。可哪知煤炭生意不景气,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通过戴某的网贷平台投钱的人,纷纷找负责网贷平台的汪某。因为融资来的钱,都被戴某拿走了,汪某无法交代,只好躲了起来。

  后经当地警方调查,戴某既是P2P网贷平台的老板,又是网贷平台所有项目借款方老板的身份浮出水面。随后,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储罪对戴某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他主动归还了300多万借款,并设法处置自己的资产,以便归还其余借款。

  不久前,盱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主动到案,且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戴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5万元,并继续依法追缴他非法吸收尚未归还的钱款。

  提醒

  P2P平台投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据南京中院刑二庭法官刘天虹介绍,早在2013年11月25日,在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P2P)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刘天虹称,由于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缺乏,P2P网贷平台参差不齐,导致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这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刘天虹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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