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晴
:严蕊
雅晴,你好!我很纠结。我今年25岁,和一个比我大九岁的男人交往。在一起三个月后在他的要求下,我们发生了亲密关系。他是大学老师,我们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我在学校人事处)。由于工作需要,他要在其他城市工作一年。他刚去外面工作的时候和我每天都会通话。但是自从他要了我初夜,展示了他的惊人床功以后,竟然一个礼拜也不联系我。我很生气,他说的理由很牵强,说想起联系我的时候一般都很忙,所以我下决心和他分手了。现在坚持了半个多月了,可是我觉得我还是很想他啊!我该咋办?
雅晴答复:
你可以想他,问题是他不想你。不然,他为什么不联系你?摆明了他不爱你,你想他又有何用?想,证明你对他的爱是真心的,他不想,是因为他不准备和你发展下去。结果很明确,你可以选择继续献身受骗,也可以转过身找个合适的人走下去,或者,单身一段时间让自己冷静冷静。至于那种适合你,你自己选喽!
:柳青
我毕业后分到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忙着读在职学位,拿到学位后,一年前刚跳到一家软件公司。这几年,因为学习工作的压力太重,和老公决定先不要孩子,等生活条件好起来再说。
没想到,小生命成了不速之客。我矛盾极了,生孩子吧,事业就中断了,以后再找这么好的工作就很难了。不生吧,老公竟然推翻约定,用一切手段,甚至搬出双方父母来胁迫我。所有人都说,我没有权利把孩子做掉,我得为老人,为老公,为家庭着想。
一想到这些事情,我就心情沉重。能不能给我一个答案,我到底有没有自主决定要不要孩子的权利?
雅晴答复:
在生育事件中承受着无可替代和不可避免的责任。为了生育,在一定时间里,她必须变动自己的工作性质或内容:如不得或少接触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怀孕后期需要休息,分娩后因哺乳孩子必须中止工作。此外,她还要面临健康与生命的危险,这种更是连商业保险都将其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虽然作为母亲来说,她们有义务为孩子承担这些不利,但在如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上,生育妇女所面临的职业和健康的风险又有谁来保障呢?这些风险既然由来承担,那她们为什么不能拥有自主决定生育与否的权利呢?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此项规定,女人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对妇女的这项生育权,会有不少男性提出异议,认为这样会剥夺男性的生育权。而且,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这样的诉讼:有一位丈夫向法院起诉,认为妻子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侵犯了他的权利。该安以男方败诉告终,法院的依据就是上述《妇女法》的规定。
尊重应该是从人格平等的基点出发,尊重自主的选择,而不应仅仅是一种口号或姿态。
(责任编辑:admin) |